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8月2日释放,2019年8月15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且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陕******三轮汽车沿阳谷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村西向南转弯时,与自南向北行驶向东转弯的张**驾驶的鲁******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张**当场死亡。事故责任书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武某某去寿张派出所等候处理。后被告人方和被害人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丽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