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街**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的无牌珠峰牌电动三轮车,沿国道307线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85KM(豆角角面饭店门口)处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温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温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新国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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