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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现住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豫E*****号小型面包车沿京深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士旺村北侧路口时,与被害人侯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侯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武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110、120报警记录、到案经过、当事人身份信息、调解书、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供述与辩解;4血醇检验、法医学检验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爱华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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