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佳县**镇**村**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佳县**镇**村**号。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7时58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宁A****9号“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沿G339滨州榆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957KM+450M路段处时,将路边行走的王某某(男,1945年**月**日生,佳县**镇**村人)撞倒,从而造成本车受损,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本起事故中当事人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玲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住佳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71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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