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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武某某,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96********,汉族,高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内蒙古**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2时42分许,驾驶蒙A*****号白色雪佛兰小型轿车沿呼市五塔寺前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东园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驾驶轻便摩托车的张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张某甲受伤后,张某乙顶替武某某后,武某某弃车逃逸。2019年12月31日张某甲损伤程度构成重伤,被告人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平

2020年3月6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呼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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