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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前),2013年10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14时0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蒙B6****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全某某、温某某、道某某、萨某某),沿土默特右旗萨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公里加840米处,所驾车超车过程中驶入道路左侧,遇菅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武某某驾驶车前部与菅某甲驾驶车前部发生碰撞,致菅某甲受伤,后菅某甲被送往土右旗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死亡一人、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武某某将菅某甲送往医院后弃车逃逸,于2018年11月12日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

2.证人全某某、菅某乙、温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中乙醇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并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柏林

2020年327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土默特右旗**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检察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注:本起诉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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