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04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8日12时58分,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超速行驶的蒙 DTQ***号小型轿车从北京市去赤峰市宁城县,沿京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京沈线269公里200米(承德县六沟镇大东窑村)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被害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左转弯的未登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