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醉酒驾驶冀A*****轻型货车,沿藁城区藁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梅花村北丁字路口处时,与由北向东转弯的王某甲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34.05mg/100ml。2019年12月28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武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证明、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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