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会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1日07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甘D*****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叶莲公路(30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叶堡镇牌楼村路段处时,驶入路左,与相向鹿某某驾驶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鲁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刮撞,后甘D*****号车又分别与甘E*****号轻型普通货车、甘E*****号轻型普通货车、甘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坐杜某某)、甘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甘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刮撞,致高某甲、杜某某受伤,车辆及所载货车不同程度损坏,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形成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6日秦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发第6205221201900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鹿某某、高某乙、胡某某、高某甲、杜某某、侯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甲等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被告人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首到案,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长兵
检察官助理:王文亮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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