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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44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94********,汉族,家住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农民。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交警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陕A****P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韦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9KM+50M处,由于疲劳驾驶,车辆驶入逆向车道,适逢李某某驾驶陕A****7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武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道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车辆痕迹检查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法医学鉴定意见;7.事故认定书;8.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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