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公民身份号37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住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5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14线莱西段由北向南行驶至25KM+400M处,与同向在前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追尾相撞,两车受损,郑某某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武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接警单;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6.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技术照片;6.常驻人口查询单、前科查询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欣绩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取保候审于平度市xx镇xx村xx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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