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07日07时28分许,武某某持A2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F*****号/陕F****挂号重型牵引式半挂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路段,逢焦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后乘坐鲁某某)沿**通村公路,由南向北左转弯向西驶入**省道,武某某见状即采取制动并向左打方向避让,避让中两车在路北车道内碰撞,致鲁某某当场死亡、焦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亡人事故。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意见为:武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焦某某负次要责任,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死一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钢
附: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家庭住址: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镇**社**号,联系方式:1870067****;
2.案卷材料3册;
3.举证质证提纲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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