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乡**村**组**号**室。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将无牌手扶拖拉机停放在定远县定城镇北京路(高铁站附近)西侧路边,此时张开利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直接撞上手扶拖拉机的尾部,碰撞后摔在道路的中间。被告人武某某没有及时救助伤者,也没有及时设置安全路障。此时沈某某驾驶鄂B****试普通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致事故现场发现路中间睡一人,因来不及刹车直接从张开利身上碾压过去。沈某某报警。被告人武某某为了逃避责任驾驶手扶拖拉机离开现场。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某、张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供认犯罪事实,但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张某乙、崔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停放路边的无牌手扶拖拉机被撞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道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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