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201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7时24分许,驾驶沪D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D****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常熟市常福街道谢桥G204国道由东向西行至873公里890米处向右变向驶入北侧非机动车道时,车头部右侧撞击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王某甲所驾常熟031****备二轮电动车左侧车尾,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王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死亡原因系复合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武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武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已法定外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事故车辆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铭科
检察官助理:王联方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监控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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