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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路**排**号。2020年5月15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6时10分许,武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京银线214+100米处)109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吴家窑村北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程某某相撞,造成程某某受伤、武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学军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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