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3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街**号,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9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货车沿S221(原朝青线45km)由北向南行驶至S221 44km+500k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相刮,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绿源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武某某主动找到办案民警,称其为**货车**。2019年10月16日,朝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武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1日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2019〕病鉴字第140号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刻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驾驶逾期未续交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铁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