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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至12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同年12月14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8日被宁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日14时57分,在234省道128KM+529M处,被告人武某某驾驶冀EA0***的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武某某逃逸。经鉴定,陈某某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重新鉴定申请书、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过程、在逃人员登记信息撤销表、临时羁押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高某某、姚某某、徐某甲、江某某、徐某乙、邓某甲、邓某乙、张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夏青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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