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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81********,汉族,初中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镇**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2月15日被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治安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科尔沁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9年8月份,被告人武某某为了能够驾驶半挂牵引车,通过微信平台,花费2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本A2准驾型机动车驾驶证,于2019年11月23日14时30分,被告人武某某持该伪造变造的A2准驾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号牌(鲁G**),沿通辽市科尔沁区国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公里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文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伪造、买卖驾驶证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玲玲

检察员:虬龙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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