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等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单元**号。2014年11月8日,因非法持有警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武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号院门前,醉酒后驾驶京Q****1白色名爵小型客车与车牌号为京Q****5的红色三菱小型客车发生事故,并驾车逃逸。后被告人武某某在与被害人王某甲协商过程中,无故殴打被害人王某甲面部,踢踹王某甲的小型客车车侧门。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8.0mg/100ml。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北京**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小型客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7199元。

被告人武某某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队**大队查获,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呼吸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表、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网上查询记录、涉案车辆照片、涉案人员照片、北京**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医院急诊诊断证明、被害人王某甲受损车辆照片、北京**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结算单、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联、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等;2.证人证言及辨认: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甲、田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报告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武某某的抽血录像、交通支队监控;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身份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逃逸,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磊

2020年2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