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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3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安阳市文峰大道与辛瓦路交叉口时,被安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2.3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瑞芬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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