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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2018年11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2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潞阳门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麦禾酒店门前路段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娄广亚

检察官助理  赵  俊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2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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