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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93********,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6时许,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徐水大队民警在**高速保定北收费站进行执法时,对一辆冀B*****号小型轿车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武某某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随即对其做进一步盘问、抽血取证,经保定法医医院酒精检测结果,被告人武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树民

检察官助理:郭吉福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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