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3278,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辽P****C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拉载张某、杨某某及一患者去**医院途中,在南票区狮下线71公里加10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执勤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及提取血样送检。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4.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张某证言;4.被告人武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治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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