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03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庄**号,现租住于菏泽市牡丹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迈腾”牌小型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长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碧若
代理检察员李铭浩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_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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