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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7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现住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4月24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同日交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J1***号小型轿车沿新乡市宏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宏力大道马庄村口西100米路北处左转弯时,与沿宏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豫G66***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武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处理,并被带至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案发生被告人武某某赔偿被害人3000元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mg/100ml;新乡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执法视频资料;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可以作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某某

2020年720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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