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由伊川县城出发,沿洛栾快速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2. 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罚金7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耀勋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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