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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5时04分,武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在会亭铸造厂西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S325省道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经商丘市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762号鉴定结果武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武某某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以前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亚辉

贾朝勋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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