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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家属院**单元**楼**室,个体司机,2020年3月26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463****。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川海大桥北口处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现场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时,被告人武某某拒不配合呼气检测。民警依法将武某某带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提取其血样并委托甘肃金麟司法鉴定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车辆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法院

检 察 官:党仁霞

检察官助理:马琴

2020年11月6日

附: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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