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小区,2009年10月23日因犯有故意伤害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我院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9时41分许,武某某醉酒(经检验:血中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后驾驶“欧曼”牌蒙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成事达”牌蒙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G210国道260公里处,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人员电子档案
2.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到案经过
4.判决书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收罚款收据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石拐区大队《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勇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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