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59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1********,汉族,专科毕业,合肥**集团保安,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栋**室,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皖******的普通二轮车(车辆已脱审),沿合肥市珍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包公大道附近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皖******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被告人武某某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当中的乙醇含量为16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
5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1560****)。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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