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 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同分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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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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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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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刑事拘留()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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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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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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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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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08月26日05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黑E****9大众轿车在大同区兰民公路宏宇加气站门前东侧公路处超车时,与齐某某驾驶的黑E****7奇瑞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大同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出警后对武某某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检测值为243.4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武某某负全部责任,双方已达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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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接警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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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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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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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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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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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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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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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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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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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四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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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武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广文
助理检察官:吴 丹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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