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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

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同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无

刑事处罚

    无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

日期

公安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8月26日

批准逮捕(无)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08月26日05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黑E****9大众轿车在大同区兰民公路宏宇加气站门前东侧公路处超车时,与齐某某驾驶的黑E****7奇瑞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大同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出警后对武某某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检测值为243.4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武某某负全部责任,双方已达成和解。

证据清单

1、书证:接警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意见。

罪名认定

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重

法定

从轻

坦白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

从重

酌定

从轻

认罪认罚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四个月

罚金

人民币1,0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武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广文

助理检察官:吴  丹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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