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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3********,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住孝义市**区**号楼**单元,准驾车型:B2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7时30分,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晋JD****白色**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孝义市曹溪线路段处时,被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驿马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0.0mg/100ml。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从被告人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女)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红娟

检察官助理:赵江涛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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