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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号。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1时4分,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颍上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口东侧路段时,因车辆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李某某驾驶的皖******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武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5.1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武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一万二千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守跃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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