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月18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省道332线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沂水县诸葛镇暖阳河大河路段,与对向行驶的沂水县**镇**村曹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武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徐婷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649****)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一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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