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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晋中市榆次区**村,无业。2018年8月13日因打人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时24分,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在大学街乌金路口附近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的白色***货车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当即对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212.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永丽

检察官助理:刘绢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住榆次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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