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某某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中午,被告人武某某在盂县某某北路一小饭店饮酒后驾驶晋C***M黑色某某牌小型汽车从该饭店回盂县某某镇某某村途中,13时59分行至盂县县城某某大街某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材料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兰芳

检察官助理:赵丹娜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6

2.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