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中午,被告人武某某在盂县某某北路一小饭店饮酒后驾驶晋C***M黑色某某牌小型汽车从该饭店回盂县某某镇某某村途中,13时59分行至盂县县城某某大街某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材料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兰芳
检察官助理:赵丹娜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6
2.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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