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住平遥县**乡**村**街**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堡一**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村附近时,与由北向南骑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0月12日,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对武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211.78mg/100ml。2019年10月29日,经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结合社区评估机构意见,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治华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平遥县**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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