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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96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225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本市沙依巴克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01时4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沙依巴克区浙江大酒店停车场内碰挂海某某驾驶的新******警小型面包车后,被民警查获。经血液酒精检测,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 舰

代检察员:黄林盛

2020年1月30日

附: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942****;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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