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53****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泗洪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武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张瀚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泗洪县天岗湖乡联淮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撞到张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上的苏NE****小型轿车尾部,事故造成武某某及乘坐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武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武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武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行车轨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所作的检验报告;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陈丹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