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5时43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崇因路由东向西逆行至吴家庄小区路段时,与沿崇因路由西向东行驶焦某甲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武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80.60mg/100mL,系醉酒。经认定,此事故中武某某负全部责任,焦某甲、焦某乙无责任。事后,焦某甲对武某某表示谅解。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武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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