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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鹿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4月24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冀A*****号小型面包车,沿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汇丰路口处时,被桥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武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检测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查获视频,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军彩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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