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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现住蔚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驮带刘某某行驶到蔚县**镇**村**路段,与一辆大货车司机发生纠纷。2019年10月9日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武某某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49.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测试结果单、车辆照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新利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宇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蔚县**镇**村。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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