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武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现住山西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01时36分,被告人武某无证、酒后驾驶晋L19U3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洪洞县城内飞虹中大街铁路桥下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后带到洪洞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永文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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