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龙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阳街道南200米处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卤阳湖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武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8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酒精检测报告;5、本案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福明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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