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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龙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阳街道南200米处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卤阳湖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武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8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酒精检测报告;5、本案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福明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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