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7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大街**胡同,住广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平县西王封村至309国道南北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09国道交叉路口北侧时,被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查获,在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1.6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派出所证明、到案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车辆照片、查处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金丽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平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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