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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181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山东省曹县**乡**庄**村**庄**村**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面包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路**路**处,追尾顾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的轿车,致两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mg/ml。经评估,牌号为“鲁******”的面包车物损价值人民币8,114元;牌号为“沪******”的轿车物损价值人民币16,679元。

被告人武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待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赔偿对方部分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驾驶车辆被被告人武某某追尾的事实。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案发当晚与被告人武某某共同饮酒,后武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

2、民警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警情详情》、《案发简要经过》、《查获经过》及查获照片、视听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武某某的到案经过。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ml。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涉案车辆照片证实,被告人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及《事故车辆勘估表》证实,牌号为“鲁******”的面包车物损价值人民币8,114元;牌号为“沪******”的轿车物损价值人民币16,679元。

6、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武某某有驾驶资格及车辆的行驶资格。

7、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武某某因本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8、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酒后驾车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曼俊

检察官助理:施李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496****)。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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