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1年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81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关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25分,武某某酒后驾驶已报废的皖S1****号普通二轮摩托,从二中南侧路口东边的“乐**”饭店行驶至利辛县长春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武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城关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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