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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谢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楼**单元**号,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区**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淮南市谢家集区东西部第二通道与唐家山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2月21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武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61.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

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管明坤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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