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8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菏泽市牡丹区**村**村**号。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9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成武县汉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武县**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香
2018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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