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3********,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太原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巷**排**号,住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20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中午,被告人武某某饮用白酒约四两,当晚2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晋A****5号黑色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住处出发,途径**街、**路,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口时,于当晚22时43分许,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并公交检酒字2020第1714号)检验,被告人武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5.25mg/100ml。

被告人武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武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血样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讯问笔录等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并公交检酒字2020第1714号)等;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等;5.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党冲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6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视频光盘一张。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